国务院国资委发文划定“红线”明确中央企业98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_中国经济网 – 国民经济门户网站
据国务院国资委12月18日消息,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公布《追究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的实施办法》。国有资产或其他不良影响的,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,包括集团管控等13个方面98类责任追究情况。责任追究数量增至98起。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出台《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实施办法(判决书)》,对规范中央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问责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,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,《办法》更加突出强调党的中央企业的领导,强调责任情形的有效覆盖,责任情形数量由11个方面、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、98种。 《办法》还增加了经营投资合规尽职免责条款,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、业务创新等领域试点探索和试点的核心业务保障,保障企业家创业愿望。呃。具体来说,《办法》明确了违反核心业务管理制度、不聚焦核心业务发展、偏离定位方向和发展战略等与集团管控相关的九类责任,并明确了责任所在。子公司违反规定从事融资性商业业务或“放弃”、“接单”、循环等虚假商业业务。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,《办法》规定了七类责任情形。即不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、表外债务、隐性负债或过度举债,导致债务危机,危及企业持续经营。金融业务方面,《措施》包括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等金融业务的行为。生锈、租赁保理、基金业务,以及那些忽视核心业务、对现实视而不见的人。我们明确,对以下六种行为将追究责任: 违反规定从事期货、期权等金融衍生品。吸收客户资金而不将其存入账户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。违反规定或从事欺诈性民间融资。您需要对六种类型的行为负责。此外,还将对以下违法行为承担责任:在科技创新方面,从逻辑上讲,通过设立空壳公司、代工服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欺骗和补贴。违反产权管理规则的行为包括以他人名义持股、虚假持股、无控制权持股、虚假合资及关联经营等。关于资本我投资并购后,未按照相关工作计划进行整合,导致目标公司管理层丧失控制权。公司偏离已批准的核心业务投资和战略规划,以大量债务的形式创造了与核心业务无关的资产。明确重大决策资产损失判断及终身责任《办法》的不利影响,首先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界定为500万元以下一般资产损失、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以上5000万元以下重大资产损失、5000万元以上(含)重大资产损失。第二条规定了其他不良反应的分类,分为一般不良反应、严重不良反应和不良反应三类。严重不良影响,对应轻微、严重、重大违法行为三个级别,影响主要影响企业、行业、核心企业整体、社会和国家。 《办法》规定了六种问责方式:批评训诫、组织应对、克扣工资、限制出入境、处罚、移送纪检机关或者司法机关。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。明确严格、严重、轻微、减免的情况,规定减免处理程序。定义重要决策的终生责任,并定义该人退休、调动或退休时如何处理责任。上述相关官员表示,下一步,国务院国资委将坚决满足企业发展要求。党中央继续推进责任工作规范化、精准化、法制化,做到范围全面、责任明确、流程清晰、规范化。形成程序明确、有序的责任工作机制,提高整体效率,营造“有实力就有力量”的氛围。 “有责必有责,失责必有责”,将通过精准问责,推动核心企业在依法合规范围内高质量发展。
(编辑:关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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